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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管理制度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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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体管理制度9篇【第1篇】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生产部负责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的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用品购买计划,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上落实资金,综合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二、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签订证和产品合格证,由生产部验收后方可入库; 三、各车间统一开具出库单到综合部审批发放,综合材料库库管员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 四、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五、综合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统一建

2、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六、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用品发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综合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篇】两个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推进两

3、个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两个体系建设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个体系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企化管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

4、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5、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4.2.2 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1000元奖励。

6、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

7、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

8、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

9、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10、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

11、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

12、.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

13、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3篇】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副总为副组长,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

14、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劳保用品发放应依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使用。 三、主要职责 1、综合处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15、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第4篇】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

16、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

17、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

18、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

19、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

20、,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

21、,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

22、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

23、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5篇】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在供应、使用、贮存和维护方面的风险辨识,并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劳动过

24、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范围:适用于各种防护用品的需求评估、供应、培训、使用、维护、贮存、和审核。 3、职责: 厂办、安全环保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选型、审批、检查和监督管理。 营销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 有关车间部门:负责执行规定。 4、程序: 4.1 个体防护需求评估 车间主管根据岗位产品和环境的特点对所需要的防护用品进行评估,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等。并向全体人员传达结果。 物料供应和贮存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优劣关系到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采购时必须把好质量关。采购时,选择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4.2.2严禁采购无

25、证及伪劣产品。 4.2.3劳保仓库应准备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保持一定的备用库存量。贮存地必须防止个体防护用品受污染、丢失或受有害物的损坏,防潮、防阳光。 4.2.4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和管理,各车间部门上报的零星采购计划需厂办审核登记后方可采购。 发放 4.3.1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相关操作人员都有权享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必须按规定发放。 4.3.2各车间不得随意发放,应根据工作性质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起到防护功能。 4.3.3发放时,必须根据其工种的性质、环境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4.3.4凡从事多项作业人员,应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或危害最大的工种发放给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6、。 4.3.5特种劳保用品由车间负责人造计划,由生产部副总审批并交厂办登记归档。 使用和维护管理 4.4.1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使使用者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4.4.2职工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工种性质和生产环境,选择使用合适的劳防用品,确保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4.3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损坏情况如破缝、伤口、裂缝或形状变形或失效。 4.4.4劳动用品只有使用正确规范,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4.4.5各车间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回收的尽量回收,失效的严禁使用。 4.4.6劳动用品应专地存放、专人

27、保管。 4.4.7小量精选个体防护用具保存在应急设施贮藏箱中,作为事故应急备用。这些只有在不可预料情况下,立即需要个体防护用具时才使用。 5、培训 5.1提供合适的信息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有效地利用提供的个体防护用品,保护他们免受工作场所对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险。 5.2教育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缺陷、有效期的正确认识,受污染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处理。 6、监督管理 6.1安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的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引进新型防护用品。 6.2安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 6.3车间及有关部门的各级

28、领导对违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6.4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备应急时使用。 6.5厂办对审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登记。 6.6安全环保部门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 【第6篇】安全设施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所需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2程序 2.1项目部购置程序 2.2施工队发放程序 3职责 3.1安保部根据人

29、员作业及工种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3.2物资部负责向项目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防护用品信息和负责采购。 3.3物资部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质量检验,安保部负责发放、设施的检测和监督使用。 3.4施工队负责人提供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人员工种,及相关危险区域和需求防护设施的信息。 3.5安保部负责确认施工队提供的信息,并建立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 3.6施工队安排专用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仓库,重要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看管。 3.7由财务部提供安全生产经费的费用,建立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台帐。 4规定和要求 4.1安全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内容: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

30、安全网、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安全绳、手套;钢管脚手扣件、挡脚板、避雷针、防静电柱、灭火器、护目镜及面罩、绝缘鞋、临边防护设施(高处作业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的材料; 洞口、桩口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彩条旗、企业安全文化彩旗;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电焊机二次侧保安器、临时供电用配电箱(柜)、低压变压器、断路器、低压 配电线、低压灯泡;中小型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维护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沙池

31、、消防铲;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所用的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设施装置。 4.2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3安保部在施工前根据工程的需要编制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计划。安全总监和项目经理签字确定后可购置。 4.4购买特种防护用品,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4.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

32、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安保部发放。 4.6劳保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可移动)在各施工队设立一个专门仓库,安排一个责任人进行管理,避免其丢失、损坏、被盗。 4.7新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建卡。由项目部统一购置和配发统一的工作服。配发岗位证、安全帽、其他的劳保用品。其他的非统一配发的劳动用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需要配发。 4.8安保部根据领用人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标准进行发放。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4.9员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不允许进入现场。不听劝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

33、罚款。 4.10任何个人都必须爱护自己和他人的防护用品。属于从业个人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对各种防护装置需爱护使用,不得随意拆卸。 4.11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负责组织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安全标识进行安装,拆改、变动安全防护技术装置、设施,需经项目安全员批准验收。 4.12已到使用期限或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报废,安保部确认后重新购置配发。 4.13安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佩戴情况,不能满足随时配置。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14现场的防护措施必须随时维护、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重大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4.15按季节特点

34、对防护装置、设施进行专门检查,查出问题随时纠正。 4.16各部应做到在相关设施和劳保用品在其寿命周期内能够使用,对使用时间低于其2/3寿命周期的部门,安保部对施工队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由故意造成的,安保部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4.17相关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的费用,由安保部根据发放的相关台帐,交由财务部,财务部从各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5表式 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购置计划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登记表 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进场验收记录 安全物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装置)配置计划表 6附则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

35、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安保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安全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所需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2程序 2.1项目部购置程序 2.2施工队发放程序 3职责 3.1安保部根据人员作业及工种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3.2物资部负责向项目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防护用品信息和负责采购。 3.3物资部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质量检验,安保部负责发放、

36、设施的检测和监督使用。 3.4施工队负责人提供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人员工种,及相关危险区域和需求防护设施的信息。 3.5安保部负责确认施工队提供的信息,并建立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 3.6施工队安排专用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仓库,重要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看管。 3.7由财务部提供安全生产经费的费用,建立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台帐。 4规定和要求 4.1安全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内容: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安全绳、手套;钢管脚手扣件、挡脚板、避雷针、防静电柱、灭火器、护目镜及面罩、绝缘鞋、临边防护设施(高处作

37、业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的材料; 洞口、桩口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彩条旗、企业安全文化彩旗;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电焊机二次侧保安器、临时供电用配电箱(柜)、低压变压器、断路器、低压 配电线、低压灯泡;中小型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维护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所用的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设施装置。 4.2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

38、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3安保部在施工前根据工程的需要编制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计划。安全总监和项目经理签字确定后可购置。 4.4购买特种防护用品,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4.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安保部发放。 4.6劳保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可移动)在各施工队设立一个专门仓库,安排一个责任人进行管理,避免其丢失、损坏、被

39、盗。 4.7新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建卡。由项目部统一购置和配发统一的工作服。配发岗位证、安全帽、其他的劳保用品。其他的非统一配发的劳动用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需要配发。 4.8安保部根据领用人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标准进行发放。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4.9员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不允许进入现场。不听劝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4.10任何个人都必须爱护自己和他人的防护用品。属于从业个人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对各种防护装置需爱护使用,不得随意拆卸。 4.11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负责

40、组织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安全标识进行安装,拆改、变动安全防护技术装置、设施,需经项目安全员批准验收。 4.12已到使用期限或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报废,安保部确认后重新购置配发。 4.13安保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佩戴情况,不能满足随时配置。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14现场的防护措施必须随时维护、检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重大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4.15按季节特点对防护装置、设施进行专门检查,查出问题随时纠正。 4.16各部应做到在相关设施和劳保用品在其寿命周期内能够使用,对使用时间低于其2/3寿命周期的部门,安保部对施工队的使用情况进

41、行调查,由故意造成的,安保部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4.17相关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购买的费用,由安保部根据发放的相关台帐,交由财务部,财务部从各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5表式 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购置计划表 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登记表 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进场验收记录 安全物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装置)配置计划表 6附则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二标项目安保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x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

42、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

4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

44、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

45、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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