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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补缴税款后的调账处理.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54151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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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缴税款后的调账处理【导读】某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某外国公司)2009年成立,2013年账外收入1170万元,货款打入老板娘个人账户,产品成本已分批计入账面已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该公司没有留抵税额且不亏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别是17%、25%。纳税评估补税后作了以下两笔分录:一、缴税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1701.17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11701.1717%) 贷:银行存款420万元。二、应交税费结转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表面看来,该公司的账务处理

2、似乎没问题,但仔细思考后发现,账外收入属公司所有,应向老板娘收取,在没到账之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老板娘”。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娘11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万元(税后利润的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万元。对比正确的调账分录和错误的会计分录后发现,该企业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者差额1170万元,错误的会计分录所反映的留存收益少。外资企业以留存收益分配股利或转增资本(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时,除非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规定,该股息在我国免于征税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补充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显而易见,错误的调账分录,让外资企业规避了10%的境内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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