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低于成本价出售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出售,是否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损失才可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
2、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损失”的税法口径做出了规定,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税法口径的损失,可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不需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资产损失,可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不需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