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补所得额能否补亏?问:税务局对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查增所得额若干;我企业现正处于亏损弥补期,这部分查增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如何处理?答:我国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涉内、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分不清企业性质的情况下,只好从涉内、涉外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回答。我国涉内、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对查增所得额亏损弥补的处理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及国税函2004296号文规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若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
2、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
3、期减免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