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地税:涉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一)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
(二)涉税证明开具范围:
1.本项涉税证明,是指依纳税人申请,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税务文书。
2.其“地方税收”,包括依法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包括由地税机关征收或代征的各种规费。
3.涉税证明(含纳税规模、纳税信用等级、欠税情况等涉税证明),由负责纳税人日常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特殊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县级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开具的涉税证明,应报主管县局开具。
纳税人申请开具涉及其在一定时间内税收违法记录情况的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县局开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要求地税机关提供相关缴费信息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5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涉税证明申请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需报送的资料
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单位纳税人应在《涉税证明申请表》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应在《涉税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的涉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县局开具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纳税人书面确认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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