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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企业合并中的税收优惠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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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企业合并中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财税[2009]59号文件,笼统的说存续企业性质和适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享受优惠,但是优惠金额按照合并前一年为限。 问题:一是,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的被合并企业的优惠未做考虑。第二,未考虑存续企业自身利润的成长性。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对合并中的优惠享受进行了修正。 15条将59号文件第九条享受优惠的适用限制在”整体享受的过渡性优惠+一般性税务处理”.项目优惠,可以按照条例89条进行继承。 28条规定”整体享受的过渡性优惠+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合并前一年资产比例,分配每个优惠享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享受各自的税收优惠。 问题:对于一不是项目优惠,二不是过渡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合并的优惠未做规定,如果按照59号文件第9条的基本规定处理,又显然不合理。 第三、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七条和十九条的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合并,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资格不变。如果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由认定机构取消资格,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优惠。 类似的,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第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核心意思,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了合并,如果合并后仍然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这是实质性规定。二是,发生了合并这么大的事儿,你得向认定机构报告,否则有可能取消你的资格,不让你享受优惠。这是程序性要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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