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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政策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新政策对于政策性搬迁范围予以了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政策对于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做了分项列示;对于搬迁所得的纳税年度、搬迁损失的税前扣除等分别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政策性搬迁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报送部门做了具体的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要注意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根据规定做各项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法规详细内容可查看本网法规库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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