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二、服务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季(月)度结束后的次月1日至15日。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一式两份)。
(三)附送资料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2011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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