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算清缴前补提的折旧如何影响所得税 问:2007年少提折旧197万,原2007年有利润40万,2008年4月补提折旧197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汇算清缴前),2007年利润为-157万,本年不需缴纳所得税。问:这样处理在税务方面是否允许?为什么?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扣除。同时还指出,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二)配比原则。(五)合理性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
2、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法规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法规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我们理解,贵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法规申报期前,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补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准确,并且已经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经过所得税汇算鉴证后,是可以确认补提的这部分折旧对2007年应纳所得税影响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