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同样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网友提问:对于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卢云表示,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网友提问:Y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Y企业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
2、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卢云表示,该情况可以按照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从2010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网友提问: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谢谢。卢云表示,上述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口径及归集范围可参照上述文件的
3、规定。网友提问:针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请问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卢云表示,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其无形资产的净值,未按规定处理的,应通过账目调整或其他合理方式加以确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