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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可交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购销行为等,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有的只有一个协议或一张单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交纳印花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企业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需要交纳印花税。
对于合同效力的凭证从属于列举的合同(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税目,而非独立列举的征税类别。这类凭证具有列举合同大致相同的内容、形式和作用,虽未采用规范的合同名称,但对当事人各方仍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凭证一经凭证当事人书立,双方(或多方)信守,付诸实施(履行),就发挥着规范合同的作用,而不一定具有合同法规要求的完备条款和规范的行为约定,但是就其书立行为和实施行为而言,显然属于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发生法律后果并以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因此,鉴于这类凭证的上述性质和特点,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体规范内容和名称的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亦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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