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科目的设置核算办法中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如下:1.按科学、统一、规范的要求设置。第一,会计科目应确切反映会计核算的经济内容,是某一项经济业务的专业术语;第二,各地区、各部门相同的基金业务,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帐户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第三,会计科目的规范是经济业务的处理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前提。2.既要与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相协调,又要体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应符合核算的实际情况,确切反映基金的特点。同时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3.对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尽量做到简炼,以保持会计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会计做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技术性较强,对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尽量以简炼的会计
2、语言加以陈述。4.为了满足会计电算化的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了统一编码,并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以供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使用。根据以上原则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基金类、收支类等四大类。第一类:资产类会计科目。这类科目包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等项目。第二类:负债类会计科目。这类科目是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哲收款。主要包括暂收款科目。第三类:基金类会计科目。这类科目是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等科目。?第四类:收支类会计科目。收入是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支出是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根据会计管理的需要,会计制度一般只规定一级科目或二级科目,明细科目通常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核算的需要设置。对一级科目制度也规定,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减少或合并一级科目,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按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