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被合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我公司从2006年以来一直处于经营亏损状态,最近,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达成协议,我公司将整体被该公司合并,由该公司支付我公司一定补偿价款。由于我公司与合并公司分别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我公司想先将公司注销,请问我公司在注销前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另外,我公司还有将近100万元的库存产品,合并协议约定将这些库存产品一并转让给合并公司,请问我公司对这部分库存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
2、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二)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