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乳品企业有关三聚氰胺的税务处理问:因三聚氰胺事件,乳品企业应国家号召,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召回部分有问题的产品(三聚氰胺含量略高于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临时乳品企业三聚氰胺含量限量值),召回后自行销毁,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是否有相应的文件出台?因全国各地对此销毁产品的性质理解不同,导致最终的审批结果不同。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二十
2、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乳品企业召回三聚氰胺含量高于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临时乳品企业三聚氰胺含量限量值的有问题的乳品,自行销毁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