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回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办理什么手续 问:我公司与外地一家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对方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当时为发票的真伪到税务局进行了认证通过,但后来因一些原因,我们之间的业务终止。发票退给对方。请问我们在税务局的认证能否作废,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
2、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纳税人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部门(窗口)报送资料:(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 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3) 所对应的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4) 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