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项设备抵免额当年未抵可否结转【问题】我公司按规定申请2008年三项设备的抵免,免金额为50万元,因我公司2008年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请问申请抵免金额50万元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
2、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2008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按上式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在减除“减免税额”时已为零,抵免税额无法从应纳税额中减除,应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