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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发票作废但对方已认证并申报怎么处理?.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46467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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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作废但对方已认证并申报怎么处理?问题:我在今年的7月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给对方。不小心点作废了,对方在8月已经申报了。现在是9月份我应该怎样处理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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