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国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一、概述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需填报的表格、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2、跨省(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总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跨省(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4、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需报送财务报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温馨提示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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