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技术原因淘汰的财产形成的损失需备案吗?问:零备件由于技术原因被淘汰,与税务机关沟通,可以不做进项税转出。那么,年底作所得税申报中,这部分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财产损失的批复? 答:目前新的财产损失审批办法尚未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
2、性文件为准。”依据该文件规定,我们理解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与新法不违背之处在没有新规定前应可以继续参照执行,现在也陆续有部分省市在其汇算清缴办法中明确了财产损失类审批项目可暂按13号令继续执行。 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六条明确“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七条“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所以,我们理解您上述的财产损失还是需要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务处理,但具体事宜还请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理会更加稳妥一些。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