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货方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我公司于2007年2月15日开具了53张十万版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361万元,税款55.55万元,因结算手续不全,购货方退回发票,要求我公司完善结算手续后,重新开具,3月份,我公司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联系,主管税务部门要求购货方主管税务局提供红字发票, 购货方与自己的税务机关联系后,得到此种情况不属于开立证明的范畴,而沃公司与自己的税务机关沟通后,答复此种情况必须由购货方的税务机关开立证明才行,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导致至今这些发票仍无法处理。已经超过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期限,无法进行抵扣。 双方的争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税发2006156号及国税
2、发200718号两个文件。我公司税务机关依据这两个发文要求开立证明,购货方税务机关认为这两个发文中未涉及过抵扣期发票换开这类情况,故不能作为开立证明的依据,应按原有的方法进行操作(直接退还给客户,予以换开)。 因这两个发文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各地的税务机关可能在理解上有所不同,故特此咨询如此情况究竟该如何解决。 现在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我公司重新出具红字发票。要求我公司自行承担相关税款,我公司认为在认证期内,我公司办税人员已经向相关主管税务人员反映此情况,我公司一直未出具红字发票是应税务局的要求,致使税票作废,同时我公司并未偷逃,或者虚开发票,我公司发票作废,也是因为办税人员及主管税
3、务机关对税务政策理解不透造成,我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关税费,因争议时间过长,我公司现还未出具红字发票,请尽快予以答复。 回复意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您所述情况应当由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但目前所开发票已过认证期限,暂无法解决,相关完善措施我们正在研究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