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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我公司可否申请退回已纳税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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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公司可否申请退回已纳税款? 问:我公司是一间2001年成立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依税法规定可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2002年开始获利,但是获利年度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由于我公司2002年度审计报告迟迟没有定稿,目前依然没有获得税务部门关于获利年度确认以享受税免收优惠。按税局要求,我公司必须于4月30日前的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应税所得额缴纳税款,然后待主管税务批准所得税减免后,退还缴纳税款。请问,税局上述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我公司在得到税局获利年度确认后可申请立即退回已缴的税款吗?答:按照广东省国税局粤国税发[2003]36号文《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项(二)点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的30日内,向主管国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减免税的申请。在广州市生产经营的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查账报告;4.验资报告;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因此,年度查账报告不是必报资料,请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不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原因。你公司若符合减免税条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的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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