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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外贸出口企业收购非生产性企业货物的退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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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出口企业收购非生产性企业货物的退税问题 外贸出口企业收购非生产性企业货物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可以退税。文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三、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

2、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四、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试点企业名单及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执行。该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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