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企建造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问题: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还有门市,怎样缴纳土地增值税?有税收优惠吗?答:国务院令199313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法19956号文件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吉地税200576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
2、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提示:对于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财法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细则第七条所指的几项扣除项目金额,具体为:(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