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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公司为高管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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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为高管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问:某公司委派美籍员工来华工作3年,约定员工薪资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所得税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但是并未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向该美籍员工支付了薪资,且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支付,3年共支付税款100多万元,现该外籍员工已经跳槽,境内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其偿付税款?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美籍员工来华工作3年,超过已经构成我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内任职取得的薪金收入应当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企业作为支付单位,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但是,代扣代缴只是程序义务,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境内任职并取得收入的美籍员工本人。在合同没有约定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的情况,税款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由美籍员工本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境内企业可以对该美籍员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其偿还代为承担的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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