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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_葛章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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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葛章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院,安徽 合肥 2 3 0 0 2 6)收稿日期:2 0 2 1-0 9-1 8 修回日期:2 0 2 1-1 2-1 6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AH S K Y 2 0 1 9 D 0 3 4)作者简介:葛章志(1 9 8 8-),男,安徽六安人,博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法学。摘 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改革举措,开辟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赋权之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如何行使,成为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总结我国职务科技成

2、果赋权共有在权源、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的特殊性,阐释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规范行使要求,强调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目标的协调,进而揭示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的典型风险。研究发现:事前的风险防范需优化权属自治,引导科研人员和单位在赋权协议标准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充分与细致的协商;事中的风险防范需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沟通交流渠道以促进协同防范;事后的风险防范需厘清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风险共担以回应权责利的统一。关键词: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共有权;权利行使D O I:1 0.6 0 4 9/k j j b y d c.2 0 2 1 0 9 0 3 9 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

3、识码(O S I D):中图分类号:D 9 2 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1-7 3 4 8(2 0 2 3)0 1-0 1 1 4-0 90 引言2 0 2 0年5月和1 0月,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 0 2 01 2 8号)1和 试 点 单 位 名 单(国 科 发 区2 0 2 02 7 3号)2先后公布,标志着我国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方面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已从地方层面的探索阶段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试点阶段。虽然只确立了2 8家高等院校和1 2家科研机构作为小范围的试点单位,但这不影响对改革方向和改革路径的把握,赋予

4、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一实质性突破未来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也不无可能。前期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关注什么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哪些情况下可享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何理论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无必要、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模式是否可行、如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3。目前赋权试点方案尘埃落定,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赋权之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上。本文尝试探索这一问题,系统讨论科研人员与单位间权责如何协调、法定规则约束下约定内容如何设计及权利行使相关风险如何防范等可操作细则的设置,以期提出建设性参考意见。1 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5、1.1 权源:基于已有的单位单独所有权 在赋予 科 研 人 员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 的 过 程中,赋予者是 单 位,被 赋 予 者 是 科 研 人 员,赋 予 结 果是实现双方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视角看,“赋 予”并 不 是 所 有 权 取 得 的 固有方式,其本质仍是一种基于赋权协议的转让,即单位对其单独所有权以增强未来收益之预期而开展的一种内部让 渡,以 作 出 突 出 贡 献、掌 握 隐 性 知 识、享有高比例收益预期并已在成果上初步体现精神权利的科研人 员 作 为 最 优 受 让 人,实 现“加 入”共 有。因此,相较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原始取

6、得(对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科技成果事先约定为共有),因赋权实现的所有权共有直接体现为一种继受取得,以单 位 单 独 所 有 权 的 存 在4和 单 位 转 让 所有权的意志作为前提条件5。这就形成了赋权改革的重要特征:第一,充分尊重并突出强调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 所 有 权,明 确 出 于 转 化 之 便 利 而 对 所 有权本身及其权能作进一步安排;第二,只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所 有 权 进 行 继 受 性 赋 权,而 不 对 新 增 职 务科技成果进 行 所 有 权 原 始 共 有 安 排,谨 慎 区 分 基 于已有权利的“赋权”与尚未 形 成 权 利 前 的“约 权”;第三,秉持

7、职务 科 技 成 果 复 合 型 的 所 有 权 与 系 于 职 务科技成果上 具 体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相 分 离 的 原 则6,虽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且履行法定程序的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才可 形 成 相 应 知 识 产 权,且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多数情况 下 表 现 为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上 的 具 体 知 识 产权,但是,不影 响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 的 先 行 享 有,也 不影响单位与科研人员通过赋权实现所有权共有后再行共同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见表1)。表1 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赋权前后的状态T a b.1 S t a t u s o f d i f f e r e n

8、 t t y p e s o f S&T a c h i e v e m e n t s b e f o r e a n d a f t e r t h e e m p o w e r m e n t成果类型成果状态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否具有所有权可否赋予所有权原始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起算日期计算机软件已完成无论是否履行登记是是可以软件开发完成之日技术秘密已完成并采取保密措施是是可以技术秘密形成之日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医药新品种已完成并形成相关知识产权是是可以该项成果完成之日已完成尚在形成知识产权的申请或登记阶段否是可以已完成且暂无后续相关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否是可以1.2 客体

9、:特定的职务科技成果 即便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赋权,相关职务科技成果也是有明确范围的。首先,对于纵向或横向科研合同形成的成果,可赋权的成果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和接受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需要指出的是,赋权试点政策确认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首先归于单位,以避免直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限制性规定7。其次,在成果类型上,可赋权的成果涵盖传统著作权和商标权之外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成果

10、形式。再次,可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也有相应的负面清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最后,考虑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和匹配性,须满足职务科技成果“能实际转化”且“有现实需求”等条件,以提高赋权后成功转化率,并与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相协调8,以引导相关单位加强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技研发。1.3 主体:始于科研人员的转化路径选择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并不是由单位自上而下进行批量式主动赋权,而是由科研人员自下而上进行个别式申请。首先,科研人员需有实施转化的意思表示。在职务科技成

11、果赋权方面,科研人员具有强烈的转化意愿是基本前提。同时,需有促进转化的具体表现和实际行动,如积极论证并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最优方式、积极接洽并优选科技成果潜在承接对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小试和中试活动、积极参加项目推介或路演、积极准备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文件材料等,以符合“强烈的转化意愿”标准。其次,科研人员需明确选用共权模式。对于“先赋权后转化”和“先转化后奖励”两种模式,科研人员选择前者,以产权激励方式替代业绩激励,并承诺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获取重复激励。再次,科研人员需寻求团队内部对转化的同意。获取团队成员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致同意,形成相关事项的书面协议,保证团队代表能获得团队内

12、部的完全授权。最后,科研人员需与单位之间达成合意,满足单位对赋权设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与单位签订赋权协议。1.4 程序:满足必要的流程条件 科研人员要取得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还需履行必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大步骤:第一,团队内部协商。科研人员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重要转化事务的分工配合等事项。第二,赋权申请和审批。科研团队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只有具备权属清晰无争议、应用前景明朗可期、承接对象明确有意、转化方式明晰可行、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成果,单位方可赋权。第三,赋权信息公示。赋权信息须在单位内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科研人员所在

13、二级机构等组织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 5日。第四,签订契约。单位与科研人员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和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权属变更。科研人员与单位密切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办理相应权属变更等手续。上述一般性赋权流程,具体到每个科研团队和每个单位可能有所不同,当科研团队人数较少或为单个时,团队内部协商流程可以简化甚至无需协商,各单位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性的涵盖赋权规则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或专门性的“赋权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分方式、定价机制、交易途径、申请和审批程序、公示要求,

14、明确单位内部审批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制度9。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两大核心问题:一是职务科技成果界定及其权属问题;二是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1 0。自美国 拜杜法案(1 9 8 0)开启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模式后,其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取得良好效果1 1,各国纷纷仿效并结合本国实际适度调整,形成各具特色的单位与科研人员均衡关系(见表2)。其中,多数国家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预设“合同可另行规定”情形,这为单位与科研人员共有相关职务科511 第1期 葛章志: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技成果留下了空间。不过,其本质是以

15、合同约定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原始取得,而非在承认单位单独所有权的基础上开展权属二次分配。因此,中国当前开展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在全球范围内也是一种创新之举。当然,在此之前,我国2 0 0 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授权项目承担者所有,2 0 1 5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科研人员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与单位协议开展转化活动。学界对“项目承担者”和“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的扩大解 释 也 可 覆 盖 单 位 与 科 研 人 员 二 次 共 有 的 情形1 2,但是否符合

16、立法原意尚有争议,且远没有赋权改革试点政策的直接规定更具可实施性。表2 典型国家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配置T a b.2 O w n e r s h i p a l l o c a t i o n o f j o b-b a s e d S&T a c h i e v e m e n t s i n t y p i c a l c o u n t r i e s国家职务科技成果(发明)权属配置价值倾向代表性立法美国科研人员优先,但合同可另行约定公平原则 美国专利法 拜杜法案 史蒂文森-怀勒技术创新法 等日本科研人员优先,但合同可另行约定公平原则 日本专利法 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 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

17、法 等德国成果申报机制,赋予单位成果归属选择权效率原则 德国专利法 雇员发明法 等法国单位优先,某些情况可另行约定平等原则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创新与科研法 等2 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规范行使2.1 科研人员与单位共同行使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和保障,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对于“先赋权后转化”,科研人员可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评估这一通道是否对己最优,如不同通道纳税优惠后的收益减损对比情况、转化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大小等,一旦作出选择就须按此通道的规则进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科研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共有人,可充分行使所有者权利

18、。双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各自单独实施、与他人共同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双方共同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科研人员作为共同共有人,因“先赋权后转化”通道本身对科研人员苛以较强的转化义务,一般情况下由科研人员享有转化主导权,而单位享有转化参与权。单位在 促 进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具 有 重 要 配 合 作用1 3:一是科研人员启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程序,需要单位在赋权管理制度、集体决策机制、工作流程、保密要求等方面给予积极回应;二是科研人员在单位内设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之外委托社会性转移转化机构开展转化活动时,需要取得单位的同意;三是对于最重要的转化

19、利益分配比例,由单位在“不低于5 0%”的基础上确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最佳比例,并由单位具体落实收益分配。单位不仅是职务科技成果共有人,而且是直接利益相关者,科研人员尊重和维护单位各项权益,与单位保持良好转化协作关系,对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非常重要。2.2 由共有权人自主行使 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应依权利人的意志决定,并排除他人不必要的干涉。首先,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 行 使 无 需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审 批。“三权改革”的核心是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至单位,由单位自主决定行使而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1 4。“赋权改革”在此基础上更进一

20、步,将所有权这一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赋予科研人员,意味着将科技成果持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4项权能从单位进一步下放给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和单位共享并自主决定行使。其次,赋权之后再行转化无需获取单位内部的二次审批(赋权审批算作第一次审批)。单位对科研人员进行所有权赋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将转化实施权授予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代表单位按转化实施方案对外开展具体转化活动。因此,赋权之后科研人员可单方面自行实施1 5。除离境审批、涉密审批等少数情况外,一般只需要向单位备案而无需向单位再行获取审批,即单位自动同意科研人员的附条件单方处置行为,这就打破了共有知识产权非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得对外转让或进行独

21、占、排他许可的规定1 6。再次,所有权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展成果价值评估。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对象是国有全资企业,则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承接对象是非国有全资企业,则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即便选择内部资产评估,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对外实际转化交易价格,形成自身特色的资产评估机制。最后,所有权人可自主决定共同收益分配细则。职务科技成果“先赋权后转化”获得的收益执行与“先转化后奖励”一样的收益分配政策,即“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1 7,在遵从单位统筹管理的前提下,由科研人员和单位根据赋权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自行开展分

22、配。其中,单位收益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决定使用方式,如用于奖励科研人员所在的单位二级机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管理服务人员、转入科研发展基金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2.3 依不同科技成果形式分类行使 权利客体差异影响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而促611科技进步与对策 2 0 2 3年进行使方式的改进和优化。不同类型的职务科技成果与不同转化方式相结合,会产生不同运作模式和效果。因此,需要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制定个性化、差别化、精准化的实施方案。以许可实施为例:第一,若职务科技成果或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医药新品种范畴,则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的实施方式包括单独实施或以普通

23、/排他/独占的方式许可其他人实施;第二,若职务科技成果或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范畴,则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需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发表该计算机软件,职务科技成果的署名权归科研人员所有,对于其它各项权利,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可以单独行使或者许可其他人以专有/非专有的方式行使;第三,若职务科技成果或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范畴,则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的实施方式包括单独实施或以普通/排他/独占的方式许可其他人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以及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第四,若职务科技成果属于技术秘密的

24、范畴,则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作为共有人,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双方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或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双方在不违反前述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单独使用或以普通/排他/独占的方式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除单独使用外,以其它方式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取得双方同意。2.4 单位内和单位外联动行使 所有权的行使以相关利益的实现为最终目的。作为职务科技成果共有人之一的单位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需要通过单位法人的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对外代表机关等)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处理对内和对外关系。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除科研人员积极行动

25、外,单位内各部门、单位外各主体也需密切协作,形成促进转化的合力。一是单位内各部门联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单位内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科研人员所在二级机构、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多个平行部门的职能协调和业务配合,以及单位领导机构的及时决策,单位内需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多层级联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以有效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事项。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先进技术研究院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三方联动,以及人事处、财务处无缝对接的良好互动(见图1)。二是单位外各主体联动。无论是自行实施、共同实施,还是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的

26、转化方式,职务科技成果均需进入企业实现具体化、商品化,建立并维持与外部企业的良好关系是成功转化的必要条件。双向合作、多向合作、中介协调型合作等多种模式的产学研合作是实现转化的有效途径,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是转化活动的重要服务者。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多单位联合实施重大项目攻关以实现优势互补,或建设科技成果联盟以实现组合化运用,均有助于提高转化实效,但也使得单位间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三是多路径联动。“先赋权后转化”和“先转化后奖励”两种激励方式,科研人员可以任选其一。一旦作出选择,须按既定的路径行使,其它路径可以平行进行、互不干涉,也可以互为补充,以追求适应科技成果特征

27、和自我选择偏好的最优方案。图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赋权过程中的内部组织联动F i g.1 I n t e r n a l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a l l i n k a g e i n t h e p r o c e s s o f e m p o w e r m e n t o f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o f C h i n a711 第1期 葛章志: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3 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目标的协调3.1 平衡单位与科研人

28、员之间的关系 职务科技成果共有使得权利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利益诉求进一步多样化,这就增加了协调单位与科研人员双方在权利行使和利益保护上的难度。欧盟经验表明,科技成果共有不仅难以有效管理,而且各共有人在权利行使上也受到诸多限制1 8。因此,平衡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于妥善解决赋权之后共有科技成果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效率问题。在科研人员享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主导权的前提下,单位对科研人员使用和处置科技成果的行为不作过多干涉,甚至无需获取单位同意。基于共有人权利平等之考虑,未经科研人员同意,单位也有权对外转让或创办企业来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但要具备更加有利于实现转化并保证转化利益的充分理由,且

29、在程序上需变更转化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利益平衡机制建设的关键在于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行使中双方固有的权责。赋权改革中,虽然单位只享有小比例的转化收益且不承担推动成果转化的义务,但这不影响单位在转化环节中的优势地位 拥有 转 化 规 则 制 定 权。例如,单位以试点工作文件形式确定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就剥夺了单位与科研人员按次论项进行协商的空间;全部转化收益由单位统筹管理,而科研人员能否及时获得收益取决于单位财会制度。因此,为促进科技成果共有权的高效规范行使,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需在赋权协议中提前预设,并给出处理分歧的有效措施,明确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不同主体的权责内容

30、,以减少契约不完备带来的各种隐患,应对可能出现的转化主导权与转化参与权之间的转换。此外,以赋权协议形式确定彼此之间权责内容有其实用性和灵活性,但是,单凭契约容易造成共有人之间成本、收益与风险关系的不安全和不公平。更极端的情况是在单位统一设置赋权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单位与科研人员对是否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何种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存在分歧,那么,连最基本的赋权协议可能都无法达成,此时或可设置单位内赋权申诉机制,以协调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的意见冲突。3.2 平衡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关系 科技创新活动一体化强调科技成果产出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衔接,在职务科技成果占据科技成果总量绝大部分比例的情况

31、下,促进其“产且用”对提升整体创新效益至关重要。在宏观层面,市场需求对职务科技成果价值实现具有决定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科技供给与市场需求对接的过程,但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实现条件、实现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二者之间容易脱节,导致创新链条断裂。因此,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回应,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研发,增强成果供给结构对成果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科研人员除关注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外,还需考虑市场需求,增强转化意识,树立“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在中观层面,协同转化是促进成果转化的有效方式。产学研合作转化强调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绝对主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务

32、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通过企业形成实体性商品和服务。在产学研合作基础上构建“政产学研金介用”协 同 创 新 链 条,建 立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强调不同主体间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促进转化顺利实现1 9。在微观层面,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科技研发,有助于推动科研活动可持续发展,实现长远利益。除国家财政对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的有意倾斜与不断增强外,各行业领域也不断加强对研发与转化环节的投入。科研人员获取大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体现了对科研人员物力、财力、时间、精力、知识创新等付出的回报,激励其继续升级或改进原有技术成果、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单位获取小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但单位收益也将用于对完成和转

33、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促进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工作持续开展。3.3 平衡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的关系 职务科技成果共有表面上是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共有关系,但本质上是一种复杂的公私混合共有关系。赋权改革试点单位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即便赋权之后由科研人员和单位共有职务科技成果,也无法否认单位的所有者地位。因此,一方面赋权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始终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需要准确理解共有之本质,不能将赋权本身(赋权改革使得单位享有的完整所有权变成了不完整所有权

34、,实际上是将部分国有科 技 成 果 直 接 确 权 给 个 人)看 成 是 国 有 资 产 流失2 0。在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后,监管何以体现成为重大难题,因为除试点单位享有直接管理权、参与权外,其他主体均只有监督权。为加强赋权后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需要明确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试点单位本身的监管职责。一是试点单位需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改进,实现有效监管;三是试点单

35、位的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811科技进步与对策 2 0 2 3年加强监管约束。3.4 平衡科技发展与科技安全之间的关系 科技成果转化在注重实现科技成果价值、助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科技安全。第一,职务科技成果是否优先在特定区域实施尚存争议2 1。若科研人员和单位向境外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则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无需取得科研人员和单位的同意,且科研人员和单位双

36、方应无条件提供协助。取得上述实施许可的主体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同时,应付给科研人员和单位合理的使用费或报酬,其数额由被许可实施人与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共同协商,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裁决。第三,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应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第四,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应严格执行科技保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而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人员、单位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就职务科技成果向外

37、国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应事先报经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第五,职务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实施等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按赋权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损害结果为科研人员、单位其中一方造成,并且另一方能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管义务的,视情况可以减少或免除其相关责任。4 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的风险及其应对4.1 共有关系难以维持引起的共有权灭失 由赋权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共同共有,是指科研人员和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以科研人员和单位间共有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条件。一方面,单位和科研人员共同关系的形成并非由法律直接规

38、定而产生(如共同完成科技成果而形成的共有),而是由赋权协议的约定而产生,这就决定了该共有关系的稳定性较差。另一方面,单位和科研人员共同关系是一种双重共有关系,既包括科研人员之间的内部共有关系,也包括单位和科研人员代表之间的外部共有关系。虽然科研人员一方可以通过推选部分代表显名持有该职务科技成果,但这并不妨碍同一科研团队其他科研人员共同享有该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也不妨碍其共同推选科研人员新代表对外担任显名共有人。反向来看,当科研人员和单位之间的共有关系丧失时,职务科技成果共同共有便无产生的基础而走向解体。现实中,引起职务科技成果共有关系破灭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科研人员退休、调离或劳动、人事关系终

39、止。发生此种情况时,原则上应维持职务科技成果共有状态和利益分配比例不变。若科研人员和单位双方对相关事项另有约定,则可从其约定,例如,基于行权方便和管理顺畅,可改选科研人员一方共有人代表,但需保持被改选者的转化收益份额。二是科研人员或单位一方主体资格灭失。被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发生继承或承继事由时,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科研人员应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单位单独所有,单位可再行在科研团队内实施赋权。同时,科研人员一方的继承人或承继人有权向单位请求合理补偿,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或优先被许可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三是科研人员处于失联状况。单位无法联系上科研人员将严重影响双方沟通与合

40、意的达成,进而有损双方之间的信任乃至共有关系。单位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对方拟对该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使用或处置的事项,催促其积极行使成果共有权。若经合理期限仍未取得联系,则科研人员一方的其他共有人可推选新代表来行使权利且保留失联科研人员应有的转化收益份额。若难以推选出新代表或新代表难以履行成果转化义务,则可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单位单独所有。四是科研人员和单位之间形成转化僵局。在具体实施转化过程中,若科研人员和单位在修正转化实施方案、成果转化最优方式选择、作价入股时机选择、成果对外交割等方面出现重大分歧或其它合意僵局,致使转化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且持续较长时间,则为打破僵局,可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41、变更为单位单独所有,但科研人员仍享有该职务科技成果未来转化收益的大比例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职务科技成果经确权程序形成的知识产权若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亦会导致共有权灭失,但这是由于权利客体灭失引起的所有权消灭,不是因共有关系消亡引起共有权基础的丧失。4.2 不当行为引起赋权之后的权利收回 赋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开辟新路径以激励高效转化,因而保持共有权的相对稳定状态、顺利实现转化预期是赋权的应有之义和价值追求。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不可控因素太多,当科研人员的过错行为足以影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继续推进时,单位可通过“收回”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以示惩戒,毕竟“赋予”加上“收回”才是一个完整闭环,才能产生制约

42、效果。基于职务科技成果效用最大化的考虑,通过恢复单位单独所有权让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回到初始状态,可让单位重新布局转化事宜,使职务科技成果顺利进入下一911 第1期 葛章志: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个转化通道。现实中,赋权之后“收回”权利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一是科研人员怠于支付相关费用。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和赋权后产生的中介代理费、登记费、申请费、维持费用等,科研人员和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具体约定时,由双方按赋权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共同承担。若科研人员单方面不缴纳或逾期缴纳上述费用,则可视为科研人员无条件放弃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同时,科研人员有

43、义务配合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共同共有变更为单位单独所有。二是科研人员怠于实施转化。赋权协议签订后,科研人员应当秉承诚信和勤勉之责,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科研人员在一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积极参与、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则单位可要求科研人员以书面形式提交未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的说明材料或者正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若逾期科研人员未能在合理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且仍未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则视为科研人员无条件放弃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同时,科研人员有义务将职务科技成果共同共有变更为单位单独所有,且变更所需费用由科研人员承担。三是科研人员多次实施不能。科研人员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的同时

44、也需提交转化实施方案,单位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转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安排。若转化实施方案首次发生无法执行的情况,则可能存在转化方式不合理、市场运作不熟悉、技术因素不可控等原因,基于试错容错考虑,单位不宜过多干预。若科研人员反复多次均未能按原转化实施方案或修正后的转化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或约定方式开始实施,且历时达到一定期限,则说明不宜再通过调整实施方案来弥补。此时,单位可将职务科技成果共同共有变更为单位单独所有,变更所需费用由科研人员承担。4.3 市场定价之前科技成果的形式化评估 现有赋权试点政策依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对象是否为国有全资企业,对单位资产评估提出了不同要求。理论上讲,单位自主决定

45、对所有职务科技成果均不进行转化前的资产评估是没有问题的。只要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但是,免除决策失误责任并不意味着同时免除致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即便决策没有重大失误也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职务科技成果价值、供需双方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职务科技成果、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恶意作为转化实效等行为,会严重影响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为谨慎起见一般对单位作以下要求:第一,与“先转化后奖励”通道中的国有资产评估要求保

46、持一致,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时,一般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且实际转化交易价(包括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交易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第二,为保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高效性和连续性,与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并维持常态化联系。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与单位双方的转化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内部不必要程序和外部交易成本,健全科技成果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单位可在原有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此外,可由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主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成果价值判断,并以之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单位可分类型、

47、动态化公布近3年或5年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的平均交易价和首次作价入股折算的出资额平均数,作为成果转化的基础参考价,科研人员和单位进一步协商确定转化的进阶基准价,最终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的实际转化交易价不得低于上述两价之一的一定比例(如向下浮动不得超过2 0%)。在市场定价有难度时,通过单位内循环确定成果交易价格,在是否评估之间寻找一个相对公正公开的折中处理方式,并防范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运营方面的风险。4.4 承接企业对单位作价投资进入的否决 相较于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转化方式在进程上更加复杂:第一,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进入承接企业

48、时,除承接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免于评估外,一般需要开展注册资本价值确认上的评估;第二,新设承接企业开展转化和现有企业接收成果开展转化这两种方式在实施程序上有所不同,前者只需要科研人员和单位的合意,后者除需要科研人员和单位的合意外,尚需协调现有企业股东的意见;第三,作价投资强调未来增值和长远利益,而不是关注一次性的交易和短期利益回收,历时拉长可能引起相关变数。因此,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归科研人员的利益可按评估价折算成相应比例的出资,投资于承接企业以形成股权;应归单位的利益可按评估价格转让、当下或未来以增资方式作价投资于承接企业,其中,对于未来拟以增资方式作价投资于承接企业的,双方

49、前期可签订投资意向书;单位以增资方式投资于承接企业的,单位或其授权组织需完成相关作价投资手续和股权管理工作,包括派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正式合资协议书和办理工商登记等。换言之,同一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进入承接企业时,单位可作出与科研人员不同的选择:首先,单位可在持股或直接获取转让收益两种利益分配021科技进步与对策 2 0 2 3年方式中选择一种;其次,由于潜在经营风险较大,单位会谨慎选择与科研人员同期以新设承接企业的方式开展转化;再次,单位若选择持股形式,则一般通过承接企业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最后,当单位选择未来以增资方式作价投资于转化企业时,因与科研人员非同时进入承接企业而

50、产生时间差,承接企业意思表示是否发生变化尚不明确。单位与承接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之后,存在承接企业股东会决议否决单位进入的情形。这就需要提前在投资意向书中作出风险防范的具体安排,引入对赌协议不失为一个良好选项:若未来承接企业股东会决议同意单位进入,则按投资意向书中约定的增资额,兑现为单位持有相应股权;若未来承接企业股东会决议否决单位进入,则按成果转让方式支付单位相应对价,即原约定的增资额中单位应当享有的收益份额及其利息。5 结语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一项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提升转化效率为目标的产权激励措施。“先赋权后转化”是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政策选项,其与原有单位单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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