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
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并按税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三、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较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增长比例无论是否达到或超过10%都应填报。第6列第7行=主表第21行(第6列第7行≤主表第16行-17-18+19-20行)。
四、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5列“年度”:填报依次从第5列往前推4年的年度,第5列为申报年度。
2、第1行4列“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和第2行5列:分别填报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3、第3行“增长比例”:金额等于(第5列第2行-第4列第1行)÷第4列第1行×100%。
4、第4行“本年应加计扣除额”:如果第5列第3行≥10%时,第5列第4行=第5列第2行×50%;如果第5列第3行﹤10%时,此列填报0。
5、第6行第5列“抵扣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数据。
6、第7行“本年可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填报依次用第6行第5列数据用于抵扣第5行第1至4列和第4行5列的金额,抵扣至0,不得出现负数。第7行第6列等于第7行第1+2+3+4+5列。
7、第8行第2至5列“结转以后年度的未抵扣额”:填报前4年度结转的和本年度未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金额分别等于第5行第2至4列减第7行第2至4列和第4行5列减第7行5列。第8行第6列金额等于第8行第2+3+4+5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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