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税款转增资本金量化后股东是否应缴税问:我公司是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按税务局免税文件规定:“免征的税款应全部用于企业经营,不得挪为他用”的精神,我公司拟将免征的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由“资本公积”科目直接转增注册资本,量化到股东。请问,股东个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会计处理妥否?答: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
2、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作: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盈余公积从你的来信中判断,你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
3、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进一步明确,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