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中的“对赌条款”如何征税的问题2015年1月1日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中,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是,67号文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产生的后续损失,是否可以退税。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A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20152017年,A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5500万和6000万元。A如果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部分10%的奖励。但如果A未完成业绩承诺,则将会每年被扣除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分析:按照67号公告,A如果获得奖励,后续收入并入股权转让收入,需补征“股权转让”个税。如果A未完成业绩承诺,被扣除部分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办理退税?本人认为:股权转让中的“对赌条款”属于股权转让的延续,是整体股权转让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产生后续损失,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