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收到08年的利润该如何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描述: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年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
2、(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