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拍卖行代扣代缴个税不及时被罚
A公司主要从事拍卖业务。其向委托人收取落槌价3%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遂责令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案情概况:
A公司主要从事拍卖业务。公司通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为落槌价的10%,代扣个人所得税为落槌价的3%,宣传书图录费为2000元/版。由于其委托人在拍卖过程中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所以该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按转让收入额(落槌价)的3%的征收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有近300万元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经逐笔交易调查核实:该应缴未缴税款中有部分因非实际成交、账款未结清、拍卖主体实际为公司等原因暂时无法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其余200余万元已代扣 税款可缴纳但未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据此认定,该公司在拍卖活动中代扣委托拍卖方应缴纳的交易个人所得税但尚未缴纳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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