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一)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怎样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三)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3、。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六)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4、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七)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八)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区别?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之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1)农、林、牧、渔业;(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
6、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区别。通过比较两者定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有几个方面不同。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
7、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下,且营
8、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9、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为
10、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及以上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