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货方能擅自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问:一公司2004年年末在供货商购货,货款已付,供货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公司于次日到税务局认证通过,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月抵扣,报税完毕。2005年1月,税务局来了两位税务干部查账,说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作废。供货商是在电脑里作废的,但没有申报。公司人员想知道发票和抵扣联一直在他们公司,供货商能擅自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
2、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962号文中也规定,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根据这些规定,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销货方擅自作废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