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要签购货合同吗
问:我们公司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先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们准备了相关资料递交广州税务局,经过审查后,税务局要求我们提交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但是我们分公司是直接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经过总公司采购,分公司分销。税务局还要求以后拿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总公司要开发票给分公司,那这样该分公司没有意义了,只要开个办事处就可以了。请问老师广州税务局这样要求对吗?是不是有如此相关规定?具体条例是什么?
答:《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视同销售的第三款提到,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您的表述来看,分公司设在广州,总公司不在广州,那么应该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分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纳税人,对于与总公司的业务活动来看,会涉及开票的相关操作,所以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相关合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