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关注有效凭证时间节点企业预提费用科目中有两笔计提2013年目前未返还的服务费200000.60元,至2013年度结束,仍挂在账上未进行处理,经查帐人员核对,这两笔费用对应科目为其他应付款,也就是说,企业并未支付这两笔费用。该企业在对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但至2013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并未支付此项服务费。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该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2、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有在当年度或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效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