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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欺诈判例研究_吴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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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NOV 15,2022中国外汇 独立保函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贸易担保方式,其独立性的特点,一方面保证受益人能及时获得赔付,另一方面也存在开立人被滥用索赔权欺诈的风险。各国立法在最大限度保护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同时,也普遍将保函欺诈作为唯一的付款例外。本文将从三个保函欺诈判例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有关法条,梳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司法裁判思路,并总结若干操作建议。案例概述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保函欺诈案(以下简称“德阳和新案”)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电建”)与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

2、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和新”)签订德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广发银行根据安装合同向德阳和新出具了一份见索即付质量保函,约定如河南电建提供独立保函欺诈判例研究司法实践在认定保函索赔是否构成欺诈的过程中,遵循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基础特征,对基础交易作有限审查,仅将符合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列举的情形认定为保函索赔欺诈,且须符合双重权利滥用原则。文/吴昊 编辑/韩英彤的标的质量不符合安装合同约定,将在收到相符书面索赔文件后,支付保函金额。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已签署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承包单位(项

3、目)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已交付使用后,德阳和新以河南电建承建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导致多个子项工程不具备质量验收条件为由,向广发银行索赔,双方发生争议。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印度GMR卡玛朗加能源公司保函欺诈案(以下简称“印度能源案”)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与印度GMR卡玛朗加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能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山东电建作为承包商在印度承建一座火电厂,并约定由山东电建提供以印度能源公司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保函。根据山东电建的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开立了以印度国家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印行上海分行”)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

4、反担保函,印行上海分行开立了以印度国家银行班加罗尔分行(以下简称“印行班加罗尔分行”)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反担保函,印行班加罗尔分行开立了以印度能源公司为受益人的三份履约保函。由于政府许可、项目融资等问题,印度能源公司主动提出延缓设备发运,造成项目暂停,随后,印度能源公司致函印行班加罗尔分行,请求将本案所涉三份保函展期,并称如在到期日前未能展期,则该函将被视为印度能源公司在保函下提起的索赔。印行班加罗尔分行就印行上海分行开立的三份反担保函提出索赔,印行上海分行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三份反担保函提出索赔,各方产生争议。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欺诈案(以下

5、简称“中工国际案”)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四局”)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签订玻利维亚铁路项目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中水四局工作范围为土建和设备安装施工。经中水四局申请,中国建025757p01-80-ZGWH-1-1-R5.indd 57p01-80-ZGWH-1-1-R5.indd 572022/11/15 22:002022/11/15 22:00DOI:10.13539/ki.11-5475/f.2022.22.024保函热点专题FINANCIAL STUDY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以下简称铁路支

6、行)向中工国际出具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载明:“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中水四局)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保函金额。”因玻利维亚方业主解除了与中工国际的总承包合同以及工程进度滞后、停工等问题,中工国际向铁路支行索赔,各方产生争议。法院审查保函欺诈三项基本原则依 据 独 立 保 函 司 法 解释,法院审查独立保函是否构成欺诈遵循三项原则,即欺诈事项法定原则、有限和必要审查原则、双重权利滥用原则。欺诈事项法定原则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

7、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两条明确了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基础特性,依据以上条款,受益人自身在基础合同中的履行不当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受益人在独立保函项下的索赔存在欺诈,只有出现了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列举的情况,才能认定构成保函欺诈。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

8、础交易的;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在德阳和新案中,涉案工程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相关建设机构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负责人确认,满足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第4款中的“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的情况,属于滥用付款请求权。因此,法院认定德阳和新在质量保函项下的索赔存在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判决德阳和新索赔通知函无效。在中工国际案中,法院查明中水四局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中

9、工国际在索赔书上写明中水四局违约属实;同时,中水四局也向法院举证证明中工国际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也存在违约,但是中水四局对中工国际违约的举证并不能说明其自身已按基础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即使中工国际的违约行为与中水四局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属于双方在基础交易下的争议,因此法院依据欺诈事项法定原则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认为基础交易有关争议不构成保函欺诈,判决保函欺诈不成立。基础交易审查的有限和必要原则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可以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明确了法院在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中对基础交易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对审查范围未作出

10、明确规定;同时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相关案件时,应当坚持对基础交易审查的有限和必要原则,以受益人是否存在欺诈为审查方向,审查范围应当划定在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不存在违约事实,或者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的事实。如果法院将审查范围扩大至基础交易各方是否存在违约,则是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内在价值。因此,法院对基础交易的审查范围应限于与欺诈有关事项,超出欺诈范围对

11、基础合同进行审查是不恰当的。在德阳和新案中,质量保函适用条件是“如保函申请人提供的标的质量不符合建筑安装合同约定”,且德阳和新出具竣工报告,因此,法院只审查保函相关项目的履行情况。尽管德阳和新举证多个子项工程不具备58p01-80-ZGWH-1-1-R5.indd 58p01-80-ZGWH-1-1-R5.indd 582022/11/15 22:002022/11/15 22:00NOV 15,2022中国外汇 质量验收条件,且河南电建应该承担收尾和修补工作,但按照基础交易审查的有限和必要原则,独立保函是否构成欺诈,法院不审查基础交易的相关履行情况,故即使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德阳和新的仲裁申请,

12、也不能影响该案审理;在中工国际案中,法院指出,中工国际在履行基础合同中是否违约,及其违约行为与中水四局违约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均属于双方对基础交易履行当中的争议,法院不应在欺诈纠纷中越权审理;在印度能源公司案中,基础合同项下争议已经启动了仲裁程序,尚未产生仲裁裁定,法院坚持对基础交易审查的有限和必要原则,认为山东电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能源公司对保函项下索赔的数额是否已被其索赔的其他保函金额覆盖等问题均超出了保函欺诈的审查范围,因此判决能源公司不构成保函欺诈。双重权利滥用原则在反担保函的法律关系中,法院认定独立反担保函欺诈必须符合双重权利滥用的标准,即只有当受益人在独立保函下的索赔存在法定的欺诈事

13、实,且独立保函的担保人并非善意,即在明知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仍向反担保人索赔,才构成反担保函下的保函欺诈。在印度能源公司案中,山东电建以存在保函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终止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支付,但不能证明印行班加罗尔分行、印行上海分行存在双重权利滥用,即在明知印度能源公司具有独立保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仍向印度能源公司付款,并进而以受益人身份在见索即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向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出索款请求。因此,法院认定反担保函下的索赔不存在欺诈行为。保函业务操作建议法院在认定保函索赔是否构成欺诈的过程中,遵循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基础特征,仅对基础交易作有限审查,并且仅将符合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14、第12条列举的情形认定为保函索赔欺诈;认定反担保函存在保函索赔欺诈,还须符合双重权利滥用原则。结合案例,笔者认为银行在独立保函业务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向独立保函申请人充分说明独立保函业务特性。首先,开具独立保函时,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相互独立。在基础交易出现纠纷时,需要先在保函下进行赔付,后在合同项下解决争议,受益人存在违约事实并不必然构成保函索赔欺诈。其次,应合理设置保函索赔单据。索赔单据过于复杂,会影响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特性;过于简单,会增加受益人滥用索赔权的潜在风险。最后,建议申请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受益人欺诈风险,如在索赔单据中加入第三方证明单据,确

15、保索赔中声明违约情况的真实性。二是独立专业审核保函索赔,努力避免产生法律风险。银行对独立保函下索赔单据的审核,应当独立作出判断,不应受外界因素影响。遇到疑似保函欺诈的情况,应及时联系保函申请人核实真实情况,如存在保函欺诈,建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在收到法院止付令后,应当立即暂停或中止付款;如申请人申请止付后,未收到法院止付裁定,银行应根据保函条款确认单据相符后按时付款,谨防产生法律风险和财产声誉损失。三是依法主张担保人的相关权利,并做好止付、平行诉讼等风险管理预案。银行在收到法院止付裁定后,应当依法主张担保人相关权利,并关注止付可能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如银行在收到法院作出的止付裁定后,开

16、立银行如对止付裁定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复议。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秉承有限审查原则,可能在审查复议后继续裁定止付,而将相关基础法律关系纠纷交由另案审查,银行作为担保人应当在另案审理程序中依法主张合法权利。此外,如保函约定受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银行应当关注保函平行诉讼的风险管理。由于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是在履行独立保函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但保函受益人可能在境外向国外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担保人要求付款,从而产生平行诉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函开立银行应当在收到法院止付令后,密切关注受益人是否已在国外提起诉讼,做好相关风险管理方案。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5959p01-80-ZGWH-1-1-R5.indd 59p01-80-ZGWH-1-1-R5.indd 592022/11/15 22:002022/11/1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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