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第 期.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总第 期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周新垒,男,天津大学法学院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参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吴波.第三方支付洗钱:特点、风险与应对 .河北金融,().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发布 起洗钱罪典型案例 .:.,最后访问时间:年 月 日。参见()鲁 刑初 号判决书。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周新垒(天津大学,天津)内容摘要:自洗钱入罪后,毒品自洗钱犯罪在洗钱手段、犯罪形态、洗钱金额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特征,毒品自洗钱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明显规律。具体考察相关案例情况可知,该类犯罪的
2、刑事司法适用存在入罪金额过低、司法认定僵化、刑罚裁量不均问题。对此,司法实务应当明确毒品自洗钱的入罪金额标准,准确把握“利用他人微信账户代收毒资”行为的定性,单独构建毒品自洗钱的量刑规范体系。关键词: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来,学界围绕自洗钱入罪的宏观层面问题(洗钱犯罪与金融安全)、中观层面问题(洗钱罪保护的法益、主观要素证明等)、微观层面问题(洗钱罪的罪数及处断等)展开广泛、激烈的讨论。但对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的类型化司法适用研究却颇为有限。相较于其他六类上游犯罪,毒品自洗钱犯罪的司法适用存在特殊问题,当前有必要针对毒品自
3、洗钱案件的司法适用单独展开研究。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当下毒品自洗钱案件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考察,总结了刑事司法在处理毒品自洗钱案件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梳理出刑事司法实务中现存的若干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提出了毒品自洗钱案件司法适用的改进路径,旨在为毒品自洗钱案件的司法适用提供参照借鉴,实现对毒品自洗钱犯罪的精准打击。一、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的整体情况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裁判日期截至 年 月 日的毒品自洗钱判决书 份,通过各地方司法机关新闻报道检索出毒品自洗钱案件 例,以上共计 例。笔者逐一提炼其中有效信息,总结出了毒品自洗钱犯罪的典型特征与司法适用的一般规律。(一)洗钱手段:
4、毒贩喜好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施自洗钱犯罪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增强和反洗钱侦查技术的升级,犯罪分子单纯利用传统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案件逐渐减少。洗钱犯罪手段具有隐秘性和复杂性的特征,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非金融机构为洗钱提供屏障,其手段和技术也日益现代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俨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交易手段。相较于其他渠道,第三方电子支付方式对于小额毒品自洗钱犯罪具有巨大优势。一是安全性。该种支付方式割裂了银行对交易双方资金划拨点对点的线性模式的传统做法,银行及监管部门无法确定交易的因果关系和真实背景,导致交易难以金融部门追溯,助长了洗钱犯罪的隐秘性。二是便捷性。犯罪分
5、子可以随时随地实施小额洗钱行为。例如费某贩毒、洗钱案中,费某通过其朋友微信账户收取毒资 元后,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可谓是“随用随取”。三是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审查不严,犯罪分子可以伪造身份购买或申请虚假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如芦某贩毒、洗钱案中,卢某购买他人微信账号,专门用于收取毒资;再如李某贩毒、洗钱案中,李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账号,收受毒资 元后再进行转回。毒品自洗钱具有小额、瞬时、频繁的特点,与居民日常生活消费规律基本无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侦查技术难以实时审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俨然成为了小额毒品自洗钱犯罪的“天堂”。据本文所选样本统计,行为人毒品犯罪完成后,自洗钱过程
6、中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转移、转换毒资的案件为 例,占比.。(二)犯罪形态:以利用他人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实施为主自洗钱犯罪有两种行为模式。一是完全自己独立实施。如蒲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案中,蒲某某自己将毒资转换为现金、申购基金,这种洗钱方式通过行为人本人的电子支付账户、银行卡完成,资金流向清晰,隐蔽性较低,风险较高,因此犯罪分子往往不会通过此种方式实施自洗钱犯罪。本文选取样本中,仅利用个人账户完成自洗钱犯罪的仅有上述 例,占比.。二是借用他人支付信息实施,包括利用他人支付信息实施和与“他洗钱”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徐某贩毒、洗钱案中,徐某为了不被发现,谎称收取他人欠款,欺骗不
7、知情的杨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和银行卡用于收取毒资。此案中,徐某利用他人不知情实施洗钱行为,系典型的间接正犯。后者如齐某贩毒、洗钱案中,齐某为达到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的目的,指使其女友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再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实施洗钱行为。此案中,齐某女友明知齐某实施毒品犯罪仍帮助其实施洗钱行为,二人成立洗钱罪的共同犯罪。限于信息有限,部分案例无法判断他人提供支付账户信息的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明知”,但可以确定的是样本案例中,行为人自洗钱过程中利用了他人支付信息(如微信账户、银行卡等)的案例为 例,占比.。说明犯罪分子更倾向于借用他人支付账户信息收受毒资后再转回,以达到掩饰隐瞒毒品交易的目的。
8、人际关系方面,出于销赃成本和信赖利益的考量,犯罪分子青睐于将亲属密友作为自洗钱的跳板对象。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毒品犯罪侦查,可以考虑重点分析犯罪嫌疑人周边人群的电子支付账户收入流水,多次、固定、小额的收入支出大概率涉及毒品交易与洗钱犯罪。(三)洗钱金额:毒品自洗钱案件整体洗钱金额较小多数案件中的毒贩为谋取利润或以贩养吸,长期实施小额毒品贩卖,时间跨度较长,总体金额较大。但限于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刑修(十一)生效前的自洗钱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司法实务中仅对 年 月 日后的实施自洗钱行为追诉,因此样本中的自洗钱犯罪金额整体偏小。限于新闻报道对案件细节披露有限,自洗钱数额确定的有效案例为
9、 例,其中 千元以下的 例,千元至 万元的 例,万元以上的 例,自洗钱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占比。相较于本文检索到的上游犯罪为贪贿罪、金融诈骗罪的自洗钱案件而言,毒品自洗钱数额整体上远小于其他种类洗钱犯罪。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样本案例中上游犯罪主体以小毒贩为主,其毒品交易对象大多为“散户”,单笔交易金额往往仅百元,在成长为“毒枭”前就被公安机关迅速抓获,因此犯罪金额整体较小;二是因为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皆为犯罪,导致毒贩的洗钱数额整体小于贪贿犯、金融诈骗犯等“数额犯”。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自洗钱”犯罪 .:.,最后访问日期
10、:年 月 日。余下两例分别为王某某、邱某某系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洗钱罪案,行为人系现金交易,将毒资用于投资企业和和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参见()赣 刑初 号判决书。刘苏华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案,行为人通过其妻子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参见()赣 刑初 号判决书。宁夏禁毒.贺兰县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最后访问日期:年 月 日。参见()湘 刑初 号判决书。参见()辽 刑初 号判决书。如胡某、冯 某 非 法 集 资、洗 钱 案,自 洗 钱 金 额 高 达 万,参 见:.;施某某受贿、洗钱案,单笔自洗钱金额高达 万,参见()皖 刑初 号判决书;高某受贿、洗钱案,自洗钱金额高达 万,参
11、见:.。(四)定罪情况:自洗钱犯罪皆与毒品犯罪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来,学界围绕“事后不可罚”“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否适用于自洗钱犯罪展开激烈讨论。尽管至今尚且存在理论争议,但在亟待提高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的修法背景下,自洗钱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似乎已成为学界主流观点。司法实务方面,年 月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严惩洗钱犯罪的实务导向。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更是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打击 自洗钱犯罪意识”“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这无疑为各地司法实务部门认定首批自洗钱犯罪增强了信心。尽管自洗钱司法处断的理论问题尚未完
12、全解决,但各地司法机关冠以“某地首例 自洗钱 案宣判”的新闻报道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本文检索到的 份案例来自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各地无一例外皆以 毒 品 犯 罪 与 自 洗 钱 犯 罪 数 罪 并 罚 判 处达。(五)量刑情况:毒品自洗钱犯罪刑罚整体较为轻缓洗钱罪作为金融犯罪,洗钱数额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样本中的毒品犯罪金额整体偏小,自洗钱的金额也随之较小,洗钱罪的刑罚适用整体较为轻缓。经筛查,洗钱罪刑罚明确的有效样本为 例,主刑方面,被判处拘役刑的为 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为 例,皆为 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洗钱罪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本刑相比,当前司法实务中对毒品自洗钱犯罪的
13、刑罚判决整体较为轻。从整体上看,洗钱金额与刑罚后果成正相关关系,但微观层面,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较为严重。二、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具体问题(一)入罪金额过低问题毒品洗钱犯罪的入罪标准在司法实务一直存在争议,或是由于此前我国洗钱罪司法适用率不高,或是由于上游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难度较大,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导向主要侧重于主观要件的证明问题和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窝藏毒赃犯罪的法条关系问题。同时刑法第 条、第 条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两种犯罪的入罪数额、情节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可以退而求其次地将以往的“他洗钱”行为认定为传统赃物犯罪、窝藏毒赃犯罪,因此对毒品洗钱犯罪入罪标准问题的讨论颇为有限。我国
14、刑法将七类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七类犯罪具有犯罪数额较大、金融风险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强的共同特征。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事物量变的发展超出度的范围就会引起质的根本性变化。经济犯罪本质上也是质与量的统一,一般均涉及犯罪数额问题。犯罪数额大多是区分上游犯罪罪与非罪、衡量其罪轻罪重的重要依据。其中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能够通过犯罪金额直接评价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采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具体标准设定入罪门槛,划分法定刑幅度,其中“情节严重”一般也将犯罪金额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因此,犯罪金额对这四类犯罪具有直接入罪功能。
15、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犯罪由于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民人身财产等严重法益侵害,无法仅凭犯罪金额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尽管对这两种犯罪的构罪评价是多个维度的,但犯罪金额依然与这两种犯罪具有紧密联系,较大的犯罪金额天然存在于两种犯罪中。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作为组织犯罪,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组织维护和运营成本,这是实施后续系列犯罪活动的必要条件。认定这两种犯罪组织的成立需具备鲜明的“经济特征”。例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经济实力”达到 万元以上方可构成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
16、惩治洗钱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就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后访问日期:年 月 日。薛文超.涉毒洗钱犯罪的司法适用 .人民检察,().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时犯罪金额对构罪发挥着间接的入罪功能。综上所述,犯罪金额对以上六类犯罪起到直接或间接的定罪功能。但毒品犯罪较为特殊,犯罪金额对毒品犯罪并无定罪功能,仅在量刑上发挥作用。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规定“以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就意味着,不论毒品犯罪数额多少,即使贩卖仅价值百元的毒品
17、,也是犯罪。由于各类上游犯罪入罪金额相差较大,特别是毒品犯罪对犯罪金额没有要求,这就使得作为下游犯罪的洗钱罪没有明确统一的入罪金额。这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行为人“清洗”相同数额的犯罪所得,却因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性质不同,在是否构罪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即便如此,毒品自洗钱的入罪金额也不宜过小。毕竟洗钱罪作为典型的金融犯罪,具有犯罪案值较大的一般特征,这也符合民众对金融犯罪的朴素认知。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将洗钱金额不足千元的行为定性为犯罪的现象。如齐某贩毒、洗钱案中,齐某洗钱金额仅 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个月;曹某贩毒、洗钱案中,曹某洗钱金额仅 元,被法院判处拘役 个月。较之于侵犯较弱法益的
18、盗窃罪尚且需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方可认定为“数额较大”,不足千元的涉案金额即被视为洗钱犯罪难免过于牵强。本文认为毒品自洗钱犯罪的入罪金额不宜过小,理由如下。第一,毒品自洗钱入罪金额过小有违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坚持一种保守和克制的立场,无论在刑事立法上或刑事司法上,均须遵行慎刑原则。谦抑思想在本土法律文化中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的“慎刑”思想。“慎刑”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瑰宝,在当代司法伦理中表现为司法人员应当认真、审慎、敬畏的态度对待刑事案件。从司法适用的社会功能看,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统一的地方审理规定,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导致同样的行为,同样的金
19、额,有的地方视为犯罪,有的地方却不视为犯罪,这是极为荒诞的。在法律阙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理性看待“强化洗钱罪司法适用”的任务导向,恪守审慎思想,不宜盲目过激。审理法官至少应在参照、比较其他赃物犯罪乃至较弱法益侵害的财产类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入罪金额后再做出是否构罪的判断,唯此方能称之为合理,强行追求适用率的提高,实属与刑法谦抑背道而驰。第二,毒品自洗钱入罪金额过小与“但书”规定相左。暂且抛开抽象的谦抑理念不谈,刑法中仍有“但书”条款的限制。我国刑法第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时,应同时以但书的限制性规定为指导,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原本
20、就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由此观之,“但书”条款具有入罪限制功能。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又有自洗钱行为的,涉及到数罪并罚问题。作为上游犯罪的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没有适用“但书”条款的可能,但毒品犯罪与自洗钱行为是应当分别评价的。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因此,在毒品犯罪已然定性构罪的基础上,对自洗钱行为的评价应当独立进行。此时就应将自洗钱行为从毒品犯罪中抽离,接受洗钱罪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但书”条款的检视。若认为不足千元的毒资转移行为,也会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实际损害后果或严重的现实危险状态,不免杞人忧天。毒资洗钱金额过小也达
21、不到对毒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李菲菲,赖俊斌.洗钱犯罪定罪量刑问题辨析 .人民检察,().参见()辽 刑初 号判决书.参见()赣 刑初 号判决书.敦宁.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立场与中国定位 .刑法论丛,().詹奇玮.慎刑思想的历史审视与当代提倡 兼论与域外谦抑理念的比较 .社会科学,().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无论“但书”是“入罪限制功能”亦或“出罪标准功能”,对本文而言,最终结论都是自洗钱数额过小都不宜视为为犯罪。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品犯罪“资金内循环以及扩大再生产”的作用,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科以刑
22、罚的严重程度。(二)司法认定僵化问题.“掩饰、隐瞒”证明的机械化通过洗钱罪的罪状描述,可以发现本罪的逻辑起点、实质特征乃是主观上的“掩饰、隐瞒”。刑法第 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为”就是一种主观目的表达,也是实施法定行为的起点。从逻辑关系上讲,“掩饰、隐瞒”()是“下列行为”()的必要且不充分条件,只有 成立,才能成立。相反,即使 成立,不一定成立。换言之,“下列行为”是洗钱罪的“面子”,“掩饰、隐瞒”是洗钱罪“里子”,犯罪成立是行为人主客观的统一,“表里不一”不宜认为是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明知”要件,但这对自洗钱的司法适用并无任何影响,因为毒贩对毒资
23、自然“明知”,是不证自明的。明知的删除并未改变洗钱罪“故意”的犯罪主观要件,其主观方面仍属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刑法学说将故意这一责任形式具体分解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毒品自洗钱犯罪中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正是毒资被“掩饰、隐瞒”而“漂白”的结果。因此,虽然自洗钱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对上游犯罪所得的“明知”,但是“掩饰、隐瞒”的主观目的仍需证明,这是成立洗钱犯罪的必备要件。那么“掩饰、隐瞒”如何加以证明?对此,我国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客观推定主观”的事实认定方法。毋庸置疑,推定对解决司法证明存在的困难、贯彻刑事法律、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推定本质上
24、是一种经验法则,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架起逻辑联系的桥梁。经验法则并非必然,这种逻辑联系也并非必然因果关系。可以说推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事实推定有着诸多弊端,存在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不应轻易进行事实推定。本文无意对司法推定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援引学者观点仅是为了说明,客观事实仅是主观方面判断的素材。法律条文是从大量行为中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凝练表达,是种应然层面的规范表达,司法实践则属于实然层面的具体适用。应然与实然绝非一一对等,司法的意义就在于游离于法律和事实之间,架起法律与事实沟通的桥梁。司法实践不可生搬硬套法定行为模式而忽略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否则会陷入法条机械
25、主义和客观归罪的泥沼。具体到洗钱罪上,行为人即使行使了诸如“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也不必然就是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研判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掩饰、隐瞒”的目的。然而毒品自洗钱案件中,普遍存在客观归罪的现象。如在李某林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案中,被告人李某林借用付某微信收取购毒人员江某.万余元毒资,之后再将毒资转回自己的微信账户。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为:微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中微信交易明细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通过他人微信代收毒资又转回的法律事实,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某“掩饰、隐瞒”的洗钱目的。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文认为,被告人至多承认“毒品交易不被发现”
26、的目的,而不会说是为了“掩饰、隐瞒”进行洗钱,行为的定性则是由司法人员判定的。但是“毒品交易不被发现”与“掩饰、隐瞒”毒资来源是不同的,前者只能认为是毒品交易的“隐秘性”手法,是能被毒品犯罪涵盖的;后者系自洗钱“漂白”毒资的行为目的,已超出毒品犯罪的评价范畴,应被评价为自洗钱的主观构成要素。因此,行为人使用他人微信代收毒资的原因是什么,目的是什么,都是司法机关需要加以证明的。至少仅两个当事人间“点对点”对毒资仅进行一次微信转账的法律事实,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掩饰、隐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刘艳红.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 .当代法学,(
27、).付立庆.刑法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陈瑞华.论刑事法中的推定 .法学,().古加锦.明知毒品的推定风险与证据证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参见()赣 刑初 号判决书.瞒”的洗钱目的。.自洗钱行为判定的教条化毒品犯罪行为人对毒资所实施的后续行为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学界主流观点将其区分为事后不可罚的“物理反应”行为与数罪并罚的“化学反应”行为,其分水岭在于是否切断了与上游犯罪间的联系。在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上,学界主流观点也皆认可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洗钱罪保护的重要法益。更有学者认为,如果某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并未妨害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则不能将其认定为洗钱罪。但就
28、微信代收毒资型自洗钱行为而言,它不仅未切断毒资与毒品犯罪的联系,也并未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危害。第一,从手法客观有效性来看,此种手法并不仅不具有效性,甚至堪称“弄巧成拙”。每一笔转账流水都是其毒品交易的清晰记录,与行为人联系十分紧密,一旦案发,这些记录都将成为其本人实施犯罪的铁证。第二,从毒品侦查角度来看,此种“点对点”的毒资转移手法不仅没有阻碍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反而有利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同时减轻了司法机关的举证压力。相较于毒品现金交易,电子支付方式有迹可循。只要公安机关侦破毒品交易链条中的某个点,就可以此作为支点撬动整个贩毒团伙,连根拔起。第三,从该行为对金融活动的危害来看,微信账户之间
29、转移的毒资根本未流入金融系统中,认为其危害金融活动难免有些牵强。金融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还是泾渭分明的。公民进入金融领域需要一些先决条件。如,使用银行系统需要银行账户,进入股票市场需要股票账户,办理信托业务需要信托账户。可以说,金融与生活的联结点在于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金融机构账户(如下图)。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 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银行账户间可以直接相互转账,但第三方支付平台间不能直接相互转账,需要通过银行卡作为联结点完成,这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转账属于生活领域内的资金流通,毒资尚未流入到金融系统。因此,在毒资流入
30、金融账户(如微信提现银行卡)之前,不能说明微信转账行为侵害了金融安全,更谈不上对金融安全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因此,行为人利用他人微信账户代收毒资的毒资转移行为并未切断与毒品犯罪间的联系,毒资更未流入金融领域之中,无论从客观有效性亦或法益侵害性考虑,皆不应认定为洗钱犯罪。但是司法人员将法条奉为圭臬,忽略了对洗钱罪本质特征的判断,无论“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是否切断了与毒品犯罪的联系、是否危害了金融秩序,一律将其视为洗钱犯罪,这显然是对号入座、生搬硬套。(三)刑罚裁量不均问题通过案件信息对比,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此类案件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例一:齐某贩毒、洗钱案中,被告人齐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31、个月,并处罚金 万元。洗钱罪犯罪数额为 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个月,并处罚金 元。法院采纳的量刑事由包括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累犯、毒品再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王新.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适用问题 .政治与法律,().张明楷.洗钱罪的保护法益 .法学,().安汇玉,汪明亮.自我洗钱行为当罚性分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敦宁,白昆冬.自洗钱行为入罪的理论诠释与问题分析 .公安学研究,().参见()辽 刑初 号判决书.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万元。案例二:代某某毒、洗钱案中,被告人代某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年 个月,并处罚金 元
32、。洗钱犯罪数额为 元,被判处拘役 个月,并处罚金 元。法院采纳的量刑事由包括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年 个月,并处罚金 元。毒品犯罪主刑洗钱金额洗钱罪主刑洗钱罪附加刑量刑事由合并执行刑罚齐某有期徒刑 个月 元有期徒刑 个月罚金 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累犯、毒品再犯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万元代某某有期徒刑 年 个月 元拘役 个月罚金 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毒品再犯有期徒刑 年 个月并处罚金 元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在上游犯罪方面,代某某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明显高于齐某;在量刑事由方面,二者仅相差“累犯”这一事由。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重”是指在
33、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但不可超出该法定刑幅度范围,即仅在刑度方面进行调整,不可跨刑种判处刑罚。洗钱罪的基本刑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三个刑种,也就是说在不考虑累犯这一从重处罚量刑事由的情况下,法院已将齐某洗钱犯罪定性为有期徒刑这一刑种。通过表格信息对比可以很直观的发现第一个问题,即在代某某上游犯罪明显重于齐某,洗钱犯罪数额高于齐某的条件下,法院判处代某某洗钱罪的主刑却远低于齐某。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第二个问题: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导致合并执行后的刑罚相差较大。通过李某某案与芦某案的对比可以更加直观的看出区别:二人贩毒犯罪严重性程度基本一致,量刑事由也一致,但最终却分别判处了有期
34、徒刑与拘役的刑种。而根据数罪并罚原则规定,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刑,导致合并执行刑罚后,芦某洗钱罪的拘役刑不再执行,实际执行的刑罚要轻于李某某。贩毒罪刑罚洗钱金额洗钱罪主刑洗钱罪附加刑量刑事由合并执行刑罚李某某有期徒刑 年 个月,并处罚金.万元 元有期徒刑 个月罚金 元自愿认罪认罚有期徒刑 年 个月并处罚金 万元卢某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万元 元拘役 个月罚金 元自愿认罪认罚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 万元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毒品自洗钱量刑规则阙如致使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次要原因是严打洗钱犯罪的刑事政策导向致使司法人员在量刑理念上存在认识偏差,进一步加剧了“同案异罚”现象的凸显。.洗钱罪
35、“重定罪,轻量刑”的法律现况从立法层面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较多,每类犯罪都有各自的特点。有的上游犯罪金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参见()黔 刑初 号判决书.参见()赣 刑初 号判决书.参见()鲁 刑初 号判决书.额动辄上亿元,有的上游犯罪金额寥寥万元,因此立法上无法使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较为明确的数额标准对洗钱罪划分量刑幅度。正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有些上游犯罪金额较低,立法对洗钱罪设置了有期徒刑、拘役刑、单处罚金刑三种刑罚适用的弹性空间;也正是考虑到有些上游犯罪金额过高,立法对洗钱罪在基本刑基础上设置了情节加重犯作为派生刑。同时,各类上游犯罪都
36、有各自法律适用的难点,立法也不宜将量刑问题规定过于精确。易言之,立法的重心在于较为明确地区分罪与非罪,较为笼统指导犯罪的量刑适用,以此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刑法价值追求。至于微观层面的具体量刑问题,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列举了洗钱罪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形,但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订、颁布了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洗钱解释)及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以指导各地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工作。但最高院司法解释指导的重心在于“定性起点”,即各类
37、犯罪的入罪门槛和加重刑的门槛。如 洗钱解释 主要规定的是洗钱罪“明知”的认定、“其他方法”的列举等内容,指导意见 主要规定的是各类犯罪在数额、情节、结果等方面达到某程度后激活某个区间的刑罚适用。同时较为遗憾的是,指导意见 中尚未有关洗钱罪量刑规定。在洗钱罪立案追诉、定罪判定方面,可谓是科学合理,衔接紧密,但是在量刑问题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这种“重定罪,轻量刑”的法律现况与价值取向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单处罚金刑至 年有期徒刑间较为“任意”的选择刑罚,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量刑混乱的局面。.洗钱罪“重上游,轻下游”的理解偏差 年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
38、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做法。年 月,最高检联合中央 家单位印发了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年),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打击洗钱犯罪的任务导向,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俨然已经成为近些年的刑事政策。为了获得合理的结果,中国司法习惯于让刑事政策介入个案裁判。上有政策,下有贯彻,这无可厚非。随着洗钱规模和深度的日益加剧,洗钱犯罪已经升级成为非传统性安全问题,反洗钱工作被提到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司法机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稳护航,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不受侵犯。既是重要的司法职能,也是重大的政治使命。但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重”与“轻”。“重”意
39、在强调重视而非重刑,“轻”意在强调轻视而非轻刑。因此“转变 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 的做法”是指既要重视对上游犯罪案件的办理,也要重视对下游犯罪案件的查办。通过对当前部分地区“将小额毒品洗钱行为科以刑罚”“洗钱金额相同却刑罚差异较大”的司法适用状况来看,部分司法人员存在“以往洗钱犯罪刑罚过轻,当前应当提高刑罚适用”的误读,这种思想致使洗钱犯罪刑罚判处随意性较大,进一步导致各地毒品自洗钱案件刑罚适用不均现象凸现。三、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一)合理确定毒品自洗钱的入罪金额洗钱罪脱胎自传统赃物犯罪,与赃物犯罪具有紧密联系。基于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化要求,我国刑法洗钱罪名体系的构建形成以洗钱
40、罪为核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 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最高访问时间:年 月 日。陈芹.刑事政策介入个案裁判的教义学反思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新.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 .法学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的格局。既然互成体系,其内部关系上自然应当具有自洽性与层次性。首先是梯队设置的层次。从打击范围来看,传统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更多,打击面最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弱,应当设置在第一梯队;隐瞒毒赃犯
41、罪的上游犯罪具有针对性,打击面最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强,应当设置在第三梯队;洗钱罪的打击面和上游犯罪的危害性皆位于中间,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应当设置为第二梯队。其次是金额标准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 年颁布的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刑法第 条定罪处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划定了各地区的入罪数额标准,例如河南、重庆、山东、广西等地区为五千元,江苏、辽宁等地区为六千元等。尽管该解释 于 年被修改,删去了数额规定,但各地方的司法文件仍然现行有效,对各地区司法机关案件
42、审理具有规范指导作用。不低于 千元是较多地区司法机关的通用做法,因此可暂以 千元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金额。对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而言,最高院仅规定了该罪的入罪情节,并未明确入罪金额,但由于刑法“但书”条款的存在,金额过小实在不宜认定为犯罪,至少应当高于罚金刑的最低标准,即 千元。由此可以建构出我国反洗钱犯罪名体系的层阶划分与入罪梯度。对此,洗钱罪的起刑点应位于 千元至 千元区间,唯有如此方能衔接妥当,体系自洽。最高院应当尽早出台关于审理毒品自洗钱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设置最低金额标准区间,并由各地高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入罪金额标准,以此合理限制洗钱
43、犯罪的打击范围,集中司法资源重点打击大额毒品洗钱犯罪。(二)准确把握利用他人微信账户代收毒资行为的定性除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个别犯罪外,刑法多数犯罪天然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即使是公然进行的犯罪,犯罪分子也不希望留下证据被司法机关追诉。如果条件允许,小偷会选择夜晚实施盗窃,贪官会选择现金收受贿款,毒贩会选择“扑朔迷离”的方式完成交易,其共同目的在于避免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畏罪畏刑、心存侥幸是犯罪者的普遍特征,这就像做错事的人会心虚,害怕受到惩罚一样。立法无法要求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遗留证据,也不能要求其必须使用特定手段实施犯罪。诚然,行为方式超出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所能容纳的评价
44、范畴则会涉及到其他犯罪。但至少可以说,对于任何犯罪行为,适当的隐秘手段是合乎常理的,是人之常情,是能够被该犯罪构成要件所包涵的。就毒品交易而言,毒贩利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受毒资作为掩护,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不足为奇。从犯罪人主观角度来看,之所以选择微信支付方式,是基于便捷性的考虑。找他人代收毒资的目的应是尽量撇清自己与此次毒品交易的关系,至于资金是“黑钱”还是“白钱”,毒资该怎么流转,这是犯罪人未尝考虑的。但钱毕竟属于自己,所以要求代收人再行转回,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可以说整个过程合乎常理,暂且不能推断出其欲对毒资实施“清洗”的主观目的。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
45、为视角时方.我国洗钱罪名体系的适用困局与法益认定 .环球法律评论,().这种危害性的衡量只是一种整体相对性的考量,无论是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势,还是刑法单独为毒品犯罪设置毒赃罪名,都可以看出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强。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 的通知.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的通知.参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6、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一)(试行).郭建成.试论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障碍及讯问对策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从理论层面讲,“洗钱”()不同于“转移钱”(),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并没有“漂白黑钱”的意图,仅对赃款窝藏、转移的,应属于赃物犯罪。洗钱犯罪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 融 合 阶 段()。在放置阶段,行为人往往利用金融机构或某些特定的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合法的资金运作形式,隐藏资金真实来源;离析阶段行为人会改变资金地理位置或附属信息,寻求资金形式与本质的分离;融合阶段
47、,行为人将离析的财产再归拢聚集,实现非法资产的表面合法化。其中“离析阶段”是洗钱犯罪的核心环节,会使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断裂。洗钱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目的犯,洗钱罪中的目的要素,也是洗钱犯罪与一般赃物犯罪的显著区别。利用他人微信账户代收毒资再行转回的行为仅处于洗钱行为的“放置”阶段,如果没有主观“掩饰、隐瞒”目的的证成,尚不可认为已经达到了洗钱犯罪的程度。但使用他人微信账户代收毒资之外,行为人如若再有删除转账记录、频繁换取现金等行为的,这种“隐秘”已经超过限度,已经转变为销毁证据、切断毒资与毒品犯罪联系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俨然已经变质,从原有的“隐秘”毒品交易发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费
48、某贩毒、洗钱案中,费某指使程某利用微信账户代收毒资后,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后又指使程某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再如代某贩毒、洗钱案中,代某利用妻子微信账户收受毒资后,多次到小卖部、水果摊上调换现金。诸如此类行为即可作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目的的证据。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毒品犯罪的“隐秘性”特点与自洗钱的“掩饰、隐瞒”目的,仅通过他人微信代收毒资再行转回的行为,应当仅评价为毒品交易的手法。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还应结合行为人事后是否具有删除转账记录、将毒资多次或批量换成现金等行为综合认定。(三)构建毒品自洗钱的量刑规范化体系对于洗钱,尤其是毒品洗钱而言,犯罪数额虽
49、是难以把控的标准,但司法解释不能因此“躺平”,否则各地司法机关更无所适从。司法解释应当将洗钱数额明确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基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可以就毒品洗钱犯罪单独规定量刑规则,统一各地区毒品洗钱犯罪量刑标准。由于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和刑事政策态势,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以判处徒刑为主。为了防止广泛出现毒品犯罪有期徒刑吸收洗钱犯罪拘役刑的情况,司法解释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重把握拘役与徒刑的裁判界限,只有对金额较小的自洗钱行为才能判处拘役刑,对金额较大的自洗钱行为,应当直接适用有期徒刑。鉴于当前洗钱罪的量刑规范尚不健全,司法人员可以适当参照各地传统赃物犯罪的量刑规范。以天津
50、地区为例,天津地区将赃物犯罪基础刑划分为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为入罪门槛刑,第二个幅度为浮动刑,即犯罪金额每增加 千元,就增加 个月刑期,直至达到 年有期徒刑为止进入加重刑。对于毒品自洗钱犯罪,可以考虑将基本刑划分为 个量刑幅度。第一幅度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何萍.自洗钱入罪的背景、意义及法律适用 .上海法学研究 集刊 年第 卷 刑法研究会卷.何萍.自洗钱入罪后的法律适用 .人民检察,().赵永林,刘建刚等.反洗钱法律与机制问题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发布 起洗钱罪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