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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适用〈民法典〉担...共同保证新规定的解读与分析_熊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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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4DOI:10.3865/j.issn.1001-3547.2023.04.002农村稳则国家稳,农村和则天下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好农村社会纠纷对治国安邦意义重大。那么,如何培养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本栏目以近年来“三农”领域内发生的具体维权事件为着眼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处理结果进行全面梳理审视,一方面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们指点迷津;另一方面,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抛砖引玉。编者按熊麟现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工商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十年企业经营管理经历。担任多家国企、私企法律顾问,在多个破产与重组项目中为

2、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擅长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涉农法律服务事务服务、商事合同纠纷。熊麟,湖 北 天 明 律 师 事 务 所,武 汉,430022,电话:18627085668收稿日期:2023-01-18对 最高法适用 民法典 担保制度解释 中共同保证新规定的解读与分析熊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作为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也于同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同一天废止,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中予以确认,其余部分则予以调整。笔者就民法典及民法典担

3、保制度解释中关于共同保证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解读,以供参考。1新规定与原担保法的不同之处共同保证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在民法典实施以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民法典实施后,主要体现在第699条和第700条的规定之中。1.1原担保法规定原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 证 人 清 偿

4、 其 应 当 承 担 的 份额。”该规定是对共同担保及保证人追偿权进行了规定。1.2新规定民法典第699条民法典第699条保留了共同担保部分的规定,但调整了连带责任的规定。民法典 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6-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共同保证指的是2个或2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分为连带共同连带保证、连带共同一般保证、按份共同连带保证、按份共同一般保证4种,保证人分别承担不同情形的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实质上将共同保

5、证的情形分为了3种,第1种情形为保证合同明确对保证形式及份额作约定的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按各自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可互相追偿;第2种情形为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的是真正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直接向任意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保证人分担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第3种情形则是保证合同仅约定了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形式,但未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保证人仅在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自由选择请求债务人或是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

6、民法典第700条民法典没有沿用担保法中保证人互相追偿的规定,而是在第700条中规定如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规定与担保法 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不同,删除了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规定,但相应的也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果保证人之间另有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则应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依据其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追偿。民法典第519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13条此外,如果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相互之间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7、,即便保证人没有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向其他保证人请求分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 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原理是前面笔者提到的第2种情形,即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的是真正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直接向任意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保证人在承

8、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保证人分担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以上情形在这一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13条进行了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案例分析仅看规定难以理解,笔者在这里提供一个案例供读者参考,更易理解立法背后的原理。2.1情形一王某为某小微企业经营者,因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找 张 某 借 款500万元,李某、刘某、四方公司愿意为王某提供保证。2021年3月,王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5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15.8%。李某、刘某、四方公司与张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李某在本金1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刘某在本金15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四方公司在本金20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

10、某无力还款,张某起诉了王某、李某、刘某、四方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某应当向张某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39.5万元,并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李某在本金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在2023.47-本金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方公司在本金2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各保证人承担的是按份共同保证,即笔者所说第一种情形,仅在保证合同的范围及份额内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后,可以就各自的份额向债务人王某追偿,但各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2.2情形二在这里笔者将案例更改一下,李某、刘某、四方公司为王某提供保证,并与

11、张某签订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李某、刘某、四方公司就全部债务及利息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此时法院判决如下:一、王某应当向张某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39.5万元,并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李某、刘某、四方公司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属于笔者所说第二种情形。即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刘某、四方公司的任意一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王某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清偿责任。此时若李某替王某偿还了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9.5万元,李某可以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起诉或者请求刘某、四方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也可以直接向王某追偿。2.3情形三如果将案例再更改一下,李某、刘某、

12、四方公司为王某提供保证,并与张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债权本息,但李某、刘某、四方公司在不同的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各自签订保证合同。此时法院判决如下:一、王某应当向张某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39.5万元,并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李某、刘某、四方公司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与前面不同的是,此情形下李某、刘某、四方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没有关于保证人之间追偿的约定,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王某追偿,不能在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3注意事项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

13、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的是在实践中共同保证通常有2种形式:一是同时提供,即各个保证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盖章;二是分别提供,即各个保证人分别在不同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盖章。如果各保证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盖章的,属于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应当承担的份额。而分别提供保证合同的,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分别属于按份共同保证或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由于过往实践中还存在保证人为

14、免除保证责任向债权人购买债权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情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第14条进行了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本篇案例中第2种情形,李某与其他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此时李某花费500万元向张某购买了全部债权,此时李某认为自己是新的债权人,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李某受让的债权未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李某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李某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相应份额的,则取决于李某与其他保证人的保证形式,在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相应的责任,又或者李某、刘某、四方公司之间存在保证人追偿的约定,可从其约定主张权利要求分摊相应比例。4小结从以上分析解读可以看出,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于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的追偿进行了限制,即立法层面不允许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但也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互相追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保证人属连带共同保证的,亦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基于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加以注意,避免自身权益受损。2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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