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河北国税】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四、纳税人办
2、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