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在校生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or“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 某公司与某学院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签订了“实习协议”。协议规定:某学院推荐学生进行实习,实习期间,经过培训能独立上岗学生支付报酬:2000元/月+计件奖金,不缴纳五险一金。实习期满,该公司根据人员需求,学生毕业后可以转为劳务用工,如没有需要,则将实习学生退回学校。请问:上述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报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
2、、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实践把握:在实践中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具体认定问题,可参照下列原则:1、收款方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付款方指定工作任务;2、双方依据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等约定报酬;3、收款方从事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解析:综上,该学院以职业介绍方式向用工单位推荐人员,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招聘、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向应聘(推荐)人员支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行为。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实习人员在试用期间取得的用工单位支付的所得,应当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