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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期抵扣中”第13个月”别算错了
导读: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方式,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方式,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的实务关注点
(1)”当月起第13个月”千万别算错了,计算抵13个月包含了”当月”.
【例】2016年11月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2017年11月,不是2017年12月.
(2)文件规定是”第13个月”,不是”第13个月起”,也就是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在政策口径未明确的前提下,实务中最好不要在第13个月以后的月份去”抵扣”,因为从政策规定理解只能第13个月抵扣.
【例】2016年11月取得扣税凭证,60%的部分在在扣税凭证的当期2016年11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2017年11月抵扣,如在2017年12月及以后月份”抵扣”,按政策规定理解不能抵扣了,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备查账.
我讲课老说,没有奥数基础,这次营改增很多算不明白!您同意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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