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地税: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收到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先向先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2、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数义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不决定立案受理,又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行政判决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