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货抵债不如销售抵债 在实际业务中,以货抵债的业务时常发生,将本企业的应税消费品用来抵偿以前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这样做的税收后果如何呢? 某酿酒厂2002年12月A牌粮食白酒的销售情况是:以8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500公斤,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1500公斤;以120元/公斤的销售50公斤。另外以80元/公斤的价格用500公斤A牌酒抵偿甲粮食加工有限公司2001年债务。企业在月末以80元/公斤计算缴纳消费税10500元。2003年8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责成该酿酒厂将抵偿债务的500公斤白酒按12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补缴消费税5000元。该企
2、业的负责人对此很不理解。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中就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如果该酿酒厂要使该笔业务以较低的税收负担成交的话,就应该将其分成两笔业务来做:酿酒厂以80元/公斤的价格和正常销售的手续将A牌白酒销售给甲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有关账户调整抵减“应付账款”。这样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收到节税的效果。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