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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工伤死亡赔偿如何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一,从目前的政策看,职工医疗费用、各类补偿金,应在福利费中列支。但对工伤医疗费、各类补偿金及赔偿款(包括工伤死亡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在福利费中列支,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也只明确了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企业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各类补偿金及赔偿款(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费用。
第三,工伤赔偿款(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在税前列支的限额问题,总局暂时没有具体限定,一般来说,不超过当地政府赔付标准的金额,是肯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但值得探讨的是,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太低,且全国各地不一致,而实际上可以说全国各地发生赔偿时,实际金额普遍是远远高于规定的标准,而且大多是经过当地政府或法院协调、调解或裁定的,超过部分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值得思考。笔者个人认为,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一般也应允许全额扣除。
第四,对明显的金额较大的不合常理的支出,应调查取证后确定(如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及社会中介鉴证机关取证),确认真实后允许全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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