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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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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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