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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与香港公司合作要否代扣其所得税.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26558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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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香港公司合作要否代扣其所得税 我们公司是一家金融投资公司,近期与香港一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他们派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所得税?答:我国税法规定,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常设机构的判定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国税发1998第24号)有着明确的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

2、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厂或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常设机构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因此,如果该香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需自行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不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国内企业需按10%税率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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