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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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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 地税稽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3年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人员在仔细核对后,确认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223元。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和单位在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的同时,勿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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