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帐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在2002年度列支坏帐损失8540元,但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查时认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能在税前扣除。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我们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可作为坏帐损失予以列支。请问:是我们意见对,还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意见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能的决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合
2、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国税发1997190号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点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扣除。因此,你公司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税务师事务所的意见是对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