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内租金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处理租金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租金收入、费用的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第七项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规定
2、: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租赁期内租金费用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
3、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对租金支出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在日常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承租人采用预付租金的形式,也就是常说的提前支付今后租金的行为。对于出租人来说,收到承租人提前预支的租金,不应该直接确认收入,而是应该在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内均匀确认收入。对承租人而言,不能将提前支付的租金,作为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应该在租赁期内均匀确认为费用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