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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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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免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从这个文件来看,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补贴收入这个科目,相关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中,所以,认为做如下处理更合理: 收入未达到2万元,符合免税规定的,对于免征的营业税不做账务处理,免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免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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