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办费与生产准备费有什么区别?咨询内容:我是一家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热电联产,公司是去年底才成立的,目前正在建设2300MW的两台供热机组,计划年底投产,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开展。请问,生产准备人员发生的生产准备费(包括差旅费、培训费、生产准备人员的职工薪酬等)直接列支当期的生产费用可以吗?这种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有区别吗? 回复如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
2、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规定,贵公司发生的上述几项费用可以视为开办费。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贵公司需要区分涉及资本性支出或者可计入资产的支出,其他可按开办费处理,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摊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